票據權利糾紛案件,主要是指持票人因行使票據權利時與票據債務人之間產生糾紛而提起的票據訴訟,包括付款請求權糾紛及票據追索權糾紛。實際上包括了票據從簽發到貼現、兌付所有環節里的主要糾紛。其中付款請求權糾紛是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或者其他付款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而引起的糾紛,是票據訴訟實踐中最主要的一種訴訟類型。而票據追索權糾紛則是指持票人因行使付款請求權被拒絕后,向其前手進行追索,請求支付票據金額而引發的糾紛,此類糾紛中還包括被追索人向追索權人清償后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權而引起的再追索權糾紛。
票據權利的行使,首先要涉及到付款請求權。到了行使權利的這一天,就要把票據兌現,如果銀行因為各種理由拒付,那么就開始發生一個追索權糾紛。如果追索請求人向前手追索,實現了權益,那么被追索人由于把權利轉讓出去了,他并沒有成為實質性的債務人,還有一個再追索權問題。如果當事人要求把案件合并審理,也可能會合并,會基于同一個事實同一個問題來合并,也有可能做為一個案件處理,如果說真的分別處理,還有可能出現不同的處理結果。前不久有個法官,找我一起探討了一個申訴案件,其中甲法院認為票據權利是完整的,各方轉讓票據和行使權利都是正確的,按照有效來處理了;而乙法院恰恰在最后一個環節認為存在違法犯罪,就要做出另外的處理。對不同地方的法院來講,在適用法律和認定事實上存在了分歧,總是以某一個法院的結果為準,不能說大家都是對的。盡管環節上不一樣,可票據行為是有連貫性的,不能說前手是有效的后手就是犯罪的。如果各處理各的,其中那個環節有可能產生不同結果。如果其中一個法院把整個過程都處理了,其他法院在處理其中某一個環節時就會有問題。原告提起票據權利糾紛之訴,其起訴的前提是持有訴爭的票據文本,這是原告享有票據權利的基本要件,也是舉證責任的第一內容。其次,還應當舉證證明所持有的票據是合法有效的,票據行為是有效票據行為,即要證明票據轉讓的過程是真實的、合法的。對于原告來說,舉出有效票據有可能牽扯到前手或者某個環節上的當事人的轉讓行為。如果是票據關系的直接當事人,當被告提出原告取得票據原因關系中存在不合法原因的合理懷疑時,還應對票據取得的合法性負舉證責任,票據取得應是合法取得,即基于對價或者合同關系而取得,如果這里面確實存在問題,就有可能成為被告抗辯的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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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吳月律師系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畢業于“全國211工程”重點院校遼寧大學。本著勤勉盡職的職業精神,利用自身扎實的法學知識和不斷豐富的實踐經驗,吳律師多年來辦理過各類民事、經濟、行政、刑事等案件,最大程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深得當事人的廣泛好評。擅長領域:人身損害、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傷賠償、勞動糾紛、合同糾紛、刑事辯護、常年顧問。聯系:13940520866,18642086136。:348426602,E-mail:18642086136@163.com。聯系地址:青年大街1號市府恒隆廣場23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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