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更改人必須是有權更改人。票據法第九條規定只有原記載人才有權更改票據,非原記載人變更票據則構成票據的偽造。
(2)更改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票據上記載的事項不是任何事項都可更改的。依據該條規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即使是原記載人也無權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3)更改票據應符合一定的時間條件。原記載人只有在票據交付他人之前才有權依法更改,如票據已交付他人,則應征得持票人和其他票據債務人的同意才可更改,否則,就構成變造票據。
(4)更改票據應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即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之所以對更改票據作如此嚴格的限制性規定,其目的在于防止他人利用更改票據弄虛作假,欺騙他人獲得不當之利,以維護票據的正常流通和使用。
下述幾種情況不能視為票據的更改:
(1)依法有變更權限的人所作的變更(應在變更處簽名或蓋章);
(2)變更票據的簽名屬于票據的偽造;
(3)在空白票據上進行填充的,由于該空白票據欠缺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因此這種行為只是一種補充票據要件的行為,而不構成票據的更改。
票據的更改是變更票據的記載內容,而與票據上的簽名無關,且票據的更改影響到一切票據關系人,故此票據的更改不同于票據的偽造。一般認為,票據經更改后仍屬有效,并根據簽名是在票據之前或之后來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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