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術合同中哪些事由無效
技術合同中的無效事由,分別有以下幾個方面:
1、限制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進的技術,或者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包括要求一方將其自行改進的技術無償提供給對方、非互惠性轉讓給對方、無償獨占或者共享該改進技術的知識產權。
2、限制當事人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類似的技術或者與其競爭的技術。
3、阻礙當事人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包括明顯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實施合同標的技術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數量、品種、價格、銷售渠道和出口市場。
4、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并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需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設備、服務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員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設備等的渠道或者來源。
6、禁止技術接受方對合同標的技術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對提出異議附加條件。
二、技術合同中的成果歸屬
1、委托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可優先受讓該專利申請權。
2、合作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各方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可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合作開發的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由另一方單獨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權的一方可免費實施該項專利。但合作開發的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3、委托開發或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和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技術合同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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