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8月2日,劉某在一家商場購買了一臺電熱水器。同月18日晚,劉某在洗澡時,電熱水器突然爆炸、起火,導致劉某嚴重受傷。經有關部門勘驗和鑒定,結論為:發生爆炸、起火,系電熱水器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所致。劉某要求s商場賠償,商場卻堅持其所售產品沒有質量問題而拒絕。后商場又表示,在劉某承認系使用不當的情況下,商場出于同情,可以考慮承擔全部醫療費用。劉某無奈,于2009年11月7日,與商場簽訂了一份“愛心救助協議”。言明:“事故系劉某使用不當所致,與電熱水器質量無關。某商場出于愛心,自愿救助劉某貳萬壹仟元整。此后劉某不得再提出任何要求。”次日,劉某領取了該款。一周后,劉某對協議表示反悔,要求商場繼續賠償殘疾賠償金等。
分歧
商場以救助為名實施賠償但規避自身責任的協議是否有效?
第一種意見認為有效。理由是:劉某對事故的成因、自身的損失是明知的,但他卻同意商場提出的處理方案,這既是對自身權利的處分與放棄,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違背社會公德。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該“愛心救助協議”無效,商場必須繼續賠償。
管析
小編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首先,該“愛心救助協議”所附條件非法。雖然《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但這里的“條件”是以合法為前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給消費者予人身保護或給予賠償是經營者應盡的義務。商場銷售具有嚴重質量問題的電熱水器,導致劉某受到傷害,商場理應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卻在同意承擔全部的醫療費用時,以強迫劉某承認事故的發生系其使用不當所置,與產品質量無關,且不得再向商場提出任何要求為條件,該條件明顯免除商場義務、排除劉某的主要權利,且具有一定的欺詐、脅迫性質,是非法的。
其次,該“愛心救助協議”中的免責內容對劉某沒有法律約束力。人身安全權是法律重點保護的不可轉讓、不可放棄權利,當事人之間不得預先約定免除。對此《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已有明確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而商場與劉某達成的“愛心救助協議”,卻事先約定免除商場應負的產品質量缺陷責任和賠償責任。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規避自身責任的協議是否有效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因此對于協議的雙方來說,相關的責任就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我們律霸網會為您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歡迎來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哪些情形屬于監視居住的有礙偵查
2021-02-27占有改定的物權效力范圍
2021-01-18工亡賠償的勞動爭議是一裁終局嗎
2021-02-18商業險一般幾年可以終止合同
2021-02-01醫療費中醫保部分能否提起訴訟
2020-11-09雇傭關系傷者主動放棄治療還要賠償嗎
2021-01-15公司調動職位要出具什么文件
2021-02-0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規范的通知
2020-12-28投資保險的常見誤區有哪些
2021-01-24汽車投保的技巧
2021-02-14人身保險合同主要內容有哪些
2021-02-02車被砸了如何找保險公司理賠
2020-12-25未告知賠償標準 保險公司被判全賠
2021-01-14探析保險法中的自殺條款(上)
2020-12-05撞死流浪漢 保險公司可不理賠第三方責任險?
2020-12-17保險公估人業務分為什么
2021-02-02土地承包的經營權可以轉包嗎
2020-12-10土地出讓金的好處有哪些
2020-11-25被拆遷人房屋租出去了怎么辦
2021-01-23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的方式都有哪些
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