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項不可以進行委托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相關的司法解釋同時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不可以進行委托的事項,具體如下所述:
1、收養關系的建立和終止;
2、婚姻關系的產生和消滅(因特殊情況應事先申請人民法院批準的除外);
3、遺囑的制作;
4、出版合同的履行;
5、演出合同的履行;
6、其他必須由特定的當事人履行的事項。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處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務,可以是一項或者是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委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訂立委托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但是,法律規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規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委托合同也可以是無償的,《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論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委托合同,必須是符合委托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即必須符合“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這一形式和內容,否則,不成其為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一經成立,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合同的約定,共同努力完成委托事項,如委托人應向受委托人提供真實可信的證據或對完成委托事項有價值的線索,受委托人應在委托人委托的范圍內處置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指示的,應事先經委托人同意,在緊急情況下,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受托人應本著維護委托人利益妥善處置委托事務,事后應及時向委托人報告。
受委托人將委托人委托處置的事項轉委托與第三人處置,事先應經委托人同意,事先未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人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受委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處置的事項,在委托合同終止時,應當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務處置的結果。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委托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處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務,可以是一項或者是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委托人處理一切事務。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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