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保管的財物丟失,財物保管人是否應該賠償
《合同法》第365條規(guī)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的一致,還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的行為。(2)保管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不要式合同。保管合同是社會成員之間相互提供幫助或者服務的一種形式,原則上是無償?shù)模斎唬斒氯酥g也可以約定付報酬。保管合同僅以寄存人對保管物的實際交付為成立要件,并不要求當事人必須采取何種特定形式。(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為目的,合同標的是保管行為,一切物,包括種類物和特定物、動產和不動產都可以成為合同標的物。(4)保管合同的形式由當事人選擇,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還可以是其他形式。
根據(jù)《合同法》第374條的規(guī)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shù)模9苋俗C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有:(1)保管物必須是在保管期間毀損、滅失,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間屆滿以后毀損、滅失,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保管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當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3)法定的免責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而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物在保管期間毀損、滅失,但保管是無償?shù)模⑶冶9苋俗C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或者故意,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可以看到雖然保管合同的形式由當事人選擇,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還可以是其他形式。但這都具有效力,所以對于保管期間的保管物出了問題保管人應該負責任,所以當別人將貴重物品交由自己保管時,只要稍加注意就能夠預防丟失的危險,如果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導致糾紛的話建議咨詢相關專業(yè)律師,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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