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主張的持票人權利是在票據流轉過程中,持票人所享有的法律上不禁止的一切相關權利,是一種集票據權利和票據法上權利和票據基礎權利為一體的綜合性權利,而非票據權利和票據法上的權利,它們之間的區別體現在以下幾點:
1、權利的主體不同
持票人權利的主體是流通票據中的現實持票人;票據權利的主體是票據關系中的票據權利人,而持票人與票據權利人非同一概念。
2、權利的范圍不同
持票人權利是票據權利、票據法上權利以及基礎關系權利之綜合,而票據權利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僅為持票人權利中的一部分。另外,持票人權利只涵蓋票據權利和票據法上權利范圍中的有關正當持票人的權利,并非票據權利和票據法上權利范圍中的一切權利都是持票人權利.
3、權利實現的方式不同
票據權利是憑票據行使的,能夠直接實現票據目的的權利;票據法上的權利,無須票據就可以行使的權利,不能直接實現票據目的的權利;持票人權利兼具票據權利、票據法上權利、基礎關系權利之綜合,因而其權利的實現也兼具票據法及民法的權利實現方式之特點。
4、權利的性質不同
持票人權利作為持票人享有的綜合性權利,兼具所有權,債權性質,并且持票人享有的債權不僅是票據法上的,而且還涵蓋普通民法,它的標的可以是票據本身,也可以是有關票據之行為;而票據權利僅具債權性質,它的標的只能是金錢。作為一種特殊的金錢債權,它又不同于普通金錢債權。普通金錢債權僅有一次請求權,而票據金錢債權卻有二次請求權,當第一次請求權即付款請求權未能實現時,持票人還可以行使第二次請求權即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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