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人是否有權撤銷捐贈
一般不可以。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不道德的企業利用救災義演活動打廣告,舉牌認捐,事后又以種種理由推脫贈與。
根據《合同法》第188條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是否構成違約行為,并承擔違約責任,應當依照贈與合同的情況加以區分。由于普通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享有撤銷權,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不贈的選擇權在于贈與人,受贈人只能等待贈與人的交付行為,而不能采取積極的行動催促贈與人盡快履行合同。因而對這類贈與合同,贈與人不給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也就不能請求贈與人給付贈與的財產,贈與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因其沒有撤銷權,在贈與人遲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給付贈與財產的義務時,即為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受贈人也可以請求贈與人給付贈與的財產,贈與人仍不為給付的,受贈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由于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僅由贈與人單方承擔義務,當贈與人不履行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時,其責任也應當有所限制,而不像一般雙務合同那樣,在履行給付義務時還應當支付遲延利息或者賠償其他損失。Kn同法》規定的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即不包括遲延利息和其他損害賠償,而僅限于贈與財產的本身。結合本案,即募集單位可以根據K"同法》的規定,要求贈與人履行贈與義務,即交付贈與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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