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的風險轉移問題
我國和一些國際公約所涉及的風險,是指貨物的毀損、滅失的危險,即貨物發生毀壞、滅失的可能。風險轉移是貨物買賣合同中最實際的一個問題,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平衡。
《合同法》第142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可見我國《合同法》采用交付主義原則。那么貨物交付就成為至關重要的問題。其實貨物交付,通常指賣方將貨物的占有和實際控制權移交給買方。
同時石材機械都需要運輸。《合同法》第141條第1款:“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第144條:“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在貨交承運人這種情況下,賣方將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就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承運人領受貨物視同買方之代理行為,風險也隨之轉移給買方。
所以在這個方面,作為買方的石材企業更需要注意。簡單想一想,大多數石材機械企業會在買賣合同中回避這個問題,我認為這是很正常的,前面說的很清楚,交給承運人就視同交給買方。不過本著誠信原則,我們應該告之對方,《合同法》也提倡意思自治,當事人還可以另行約定。
《合同法》第149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這個條款更體現了一種公平制衡的精神,買方在承擔運輸風險同時可以要求賣方設備不能正常投產,給買方帶來的實際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石材企業應該在違約條款中這樣提出或約定違約金)
在運輸到目的地之后,如果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風險何在?
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這個條款作為石材機械企業要特別關注,這樣規定有更利于促使賣方誠實、謹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以這樣的風險責任連同違約責任約束賣方。
總之,在買賣合同中,只要雙方能本著公平、意思自治、誠實信用原則,了解清楚買賣合同的條款,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這樣即使出現一些糾紛,雙方也可以根據合同協商解決,杜絕締約時出現盲點,以免日后耗費人力、物力去進行訴訟(一方面國人都有厭訴的傳統;另一方面中國的訴訟成本較高、程序煩瑣、人情事理左右司法公正。)
貨物的風險轉移一般來自與貨物的買賣。賣出了貨物,相應的此貨物的風險也久轉移了。但是不能保證的是可能會在運輸途中發生一些無法估計的風險。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律霸網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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