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有哪些風險的責任要承擔
承攬合同中風險的承擔,是指在承攬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標的物意外損失這一風險,應由誰來承擔這一損失。《合同法》第265條規定:“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條規定,承攬合同中標的物的損失主要有兩個部分,即原材料和承攬人的勞動成果。
一、對于原材料損失的承擔
(一)包工不包料。
定作人尚未將材料交付承攬人時,由定作人承擔;材料已交付承攬人時,在承攬人占有期間,因一切原材料、樣品都在承攬人的占有和管理之下,承攬人負有保管的義務。所以,材料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攬人承擔。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毀損、滅失,則遵循民法上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的一般規則,由原材料所有人即定作人承擔。承攬人應當采取積極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如果應當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部分要求免責。
(二)包工包料。
在原材料交付之前的損失,由承攬人承擔;在原材料交付之后的損失,由定作人承擔。
二、對于勞動成果損失的承擔
(一)定作物按時交付
承攬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定作人之前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攬人承擔;工作成果在交付之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定作人承擔。
(二)定作物未按時交付或受領
1、如果承攬人交付遲延,在遲延中發生的損失,由承攬人承擔。
2、如果定作人受領遲延,在遲延中發生的損失,盡管定作物扔在承攬人手中,也由定作人承擔。如果雙方對交付或受領的時間有變更約定的,從其約定法。
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攬合同中標的物的損失主要有原材料和承攬人的勞動成果。還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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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楊子興律師,山東智祥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聊城市法律顧問委員會法律專家庫成員,莘縣政府法律顧問,百度貼吧聊城律師哥,聊城知名刑事辯護律師,聊城優秀律師,企業兼職法律顧問,畢業于山東最具知名法律院校---山東政法學院,現執業于聊城最具規模的律師事務所-山東智祥律師事務所。多年的法學學習與執業生涯,已將法學理論與實踐融合在一起,擅長解決各種疑難復雜法律問題。 執業以來代理案件數百起,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加之工作認真負責,切實把當事人利益放在首位,取得了委托人以及各部門的一致好評與認可。楊子興律師尤其擅長處理刑事辯護、婚姻、交通事故法律事務和合同糾紛,在刑事辯護、婚姻,合同,交通事故有獨特見解。 弘揚法治精神,維護公平正義,楊子興律師一直把此作為自己的座右銘,始終堅持把宣傳法律與為百姓服務結合起來。 2011年,為便于法律咨詢,楊子興律師專門在聊城各轄區縣貼吧開設免費法律咨詢貼,解答法律咨詢。 2012年1月,聊城晚報以“聊城貼吧有位律師哥”進行專門報道; 2012年8月,故意傷害案件受害人為表達對楊子興律師的工作認可,專門送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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