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額核算的確認】
銷售額,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稅服務的銷售額。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視同提供應稅服務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確定銷售額。
例如,某試點企業同時經營交通運輸業、現代服務業、餐飲業,還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則該企業應稅服務、免稅服務和非增值稅應稅服務項目要分別核算、分別計稅、分別申報。《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3號)第五條規定,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按財稅〔2011〕111號文件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項確定銷售額時,其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中,不包括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價款。還有,試點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提供應稅服務的,凡未規定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其全部銷售額應一并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差額征稅的規定】
《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允許其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指試點地區不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和非試點地區的納稅人)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其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價款,也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其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價款,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允許扣除價款的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營業稅差額征稅政策規定,同時,納稅人應在第一次納稅申報前,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差額征稅備案手續。
例如,某試點運輸企業2013年3月實現運輸收入1110萬元,該企業將其中333萬元運輸業務分包給另一運輸公司(非試點企業)承擔,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36.3萬元。該企業應納增值稅=(1110-333)÷(1+11%)×11%-36.3=40.7(萬元)。需要提醒的是,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營改增”試點實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納稅人試點實施之日后的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情形】
《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明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要視同提供應稅服務。這里注意,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出租車),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例如,某試點企業2013年3月實現經營收入1000萬元,其中為關聯企業提供無償服務150萬元,企業按850萬元(1000-150)申報納稅。這種做法是不正確的,應就其全部服務收入申報納稅,提供無償服務應視同提供應稅服務征稅。
【發票開具需要注意的事項】
發票開具和銷項稅額計算息息相關。一是企業對外提供“營改增”應稅服務,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如差額征稅),不論是否已開發票,都應按規定計提銷項稅。二是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三是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服務并開具發票后,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開具紅字普通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對于需重新開具發票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包括貨運專用發票),重新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征收增值稅。四是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1.向消費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2.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服務。同時,開具專用發票的時限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實際操作中要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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