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雙方之間已經成立了贈與合同。
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做出允諾是構成信賴利益的先決條件,沒有允諾自然也就談不上什么對允諾的信賴。如果贈與人為贈與的意思表示后相對人予以拒絕,合同不成立,且說明相對人并不信賴贈與人的允諾,如事后受贈人再以贈與人的允諾為由要求權利,是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的。根據《合同法》第185條的規定,贈與人為贈與財產的意思表示,受贈人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雙方達成合意贈與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只有在贈與合同成立的前提下才可能造成受贈人的信賴利益的損害,從而構成贈與人的締約過失責任。
2.贈與合同應未以公證形式訂立,且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性質。
《合同法》規定,以公證形式訂立的贈與合同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對上述合同,贈與人不履行合同的,受贈人有權要求其履行合同義務。由于贈與人不享有單方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拒絕履行合同的,《合同法》第188條規定受贈人可以要求贈與人履行,贈與人拒不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無締約過失責任適用之余地。
3.贈與人在磋商締結贈與合同至銷贈與合同之間違反了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通情況、保護對方的誠信義務,不當行使任意撤銷權。
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磋商階段起,就進入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系中。在這種關系中,當事人之間不僅負有一般的不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不作為義務,更負有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通情況、保護對方等誠信義務。由于贈與合同的單務、無償性質,擔負這種誠信義務的也主要是贈與人。贈與人從磋商階段起,就應當嚴格履行自己的誠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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