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客戶已簽合同但貨物尚未發出,年末因客戶貨款額度沒有使用完,要求本公司提前開據銷售發票并可立即支付貨款。
請問如要進行此類操作,稅務風險可以通過何種方法規避,賬務應進行怎樣處理。
律師解答:
增值稅條例規定收入確認時點為:
第三十八條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賠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貸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貸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依據以上規定,只有一個條件可滿足貴公司的要求,即“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因此貴公司只有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情況下,才可在發貨前確認收入并開具增值稅發票.除此之外其他形式的先收款后發貨均屬于采取預收貸款方式銷售貨物,必須在發貨時方可確認收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規定“第三十三條增開投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徨不準開具發票。”貴公司如果提前開具增值稅發票,屬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一)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五)耒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依據以上規定,如果被認定為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會被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建議貴公司與對方簽訂直接收款銷售貨物合同,合同中規定貨物暫時寄存于貴公司處,在將來xx時點按對方公司的要求運抵該公司,貴公司依據合同的規定收到款項時確認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結轉相應成本,尚未發出的存貨可在備查帳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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