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代銷合同屬于行紀合同性質。因此,審理此類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不能適用有關購銷合同的法律規定。這類合同有兩個法律關系,一是委托人與代購代銷人之間的委托法律關系;一是代購代銷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購銷法律關系。代購代銷合同有以下幾個特點:1、代購(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2、代購(銷)人按合同約定所為的民事行為而產生經濟上的利益或損失均由委托人承受;3、代購(銷)人必須以受托為經營前提;4、代購(銷)人必須在工商局核準的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審理此類案件應注意的三個問題:
(一)代購代銷合同標的物的交付與所有權的轉移。
在代購代銷合同中,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直接交付合同標的物是允許的,但不能因此視為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如果因此而發生民事糾紛,委托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第三人亦不能以其與委托人之間直接交付合同標的物為由,而否認其與代購(銷)人之間買賣合同的效力。
代購(銷)人基于合同取得的財物應按約定移轉委托人。這里可分兩種情況:
1、代購(銷)人取得貨幣的,可不要求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直接給付,也不要求代購(銷)人將貨幣直接轉手,代購(銷)人只給付同等數額的貨幣即可。如果代購(銷)人將取得的貨幣未及時給付委托人,應自使用時起,支付利息。
2、代購(銷)人取得物的。代銷時,委托人雖將物交付代銷人,但不是所有權的轉移,僅為處分權的轉移;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物之所有權以實際交付為轉移。
(二)代購(銷)人的報酬及費用問題
1、報酬是指代購(銷)人為履行代購代銷合同而付出勞務所應獲得的利益。因此,支付報酬的前提是履行合同,如果代購(銷)人沒有履行合同,就不能請求委托人支付報酬。如果不是代購(銷)人的責任,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代購(銷)人可就已履行部分請求報酬。代購代銷人喪失請求支付報酬的權利后,如果第三人承擔了賠償責任或償還了債務,應視同原合同的履行,那么代購代銷人可以請求支付報酬。
2、費用是指代購(銷)人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必要開支。代購(銷)人沒有墊付費用的義務,須委托人預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沒有預付或預付不足,則有權請求委托人支付費用及利息。
(三)代購(銷)行為是一種特別約定經營行為,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凡無證據證明或當事人雙方對行為性質有異議的,推定為購銷行為,并按購銷合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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