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預期違約金不需開正規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可見,如果在合同履行前違約,由于雙方最終并沒有執行合同,則違約金不屬于生產經營的業務往來。也就是說,收預期違約金是與購銷業務無關的行為,不是稅法規定的發票應載經濟事項,不屬于發票管理范圍,不需要開具發票。比如,A公司的下游購貨方因故違約,致使原簽訂的購銷合同未開始履行即終止。按照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有關違約條款規定,A公司向對方索取了違約金5萬元。A公司收取的預期違約金不屬于生產經營收入性質,只要向對方開具具備財務票據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據即可。
收實際違約金應視為價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綜上所述,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違約的,應稅項目的提供方隨價款收取的違約金是一種價外費用,屬于應稅收入的一部分,應按規定開具相應的發票。
例,2012年12月,B公司向C公司提供咨詢服務,營業稅稅率5%,C公司未按期支付服務費,按照雙方合同約定,C公司向B公司支付違約金50000元,B公司應當就自C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按照賠償金收入申繳服務業營業稅2500元(50000×5%),同時應按規定向C公司開具服務業發票。
需要納稅人特別注意的是,在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違約的,應稅行為的接受方收取的違約金不屬于應稅收入,不存在納稅義務,無須開具發票。但要提供給對方合法、合理的依據,如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仲裁機構的裁定書、雙方簽訂的提供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協議、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收款方開具的發票或收據等。
違約金應計繳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因此,企業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是收入總額的一部分,應該納入應稅所得額中,計繳企業所得稅。上例中的B公司自C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所得50000元應當納入B公司當期應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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