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為須在票據(票據正面、背面或者粘單)上進行記載,才可能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如果在票據之外另外以書面形式記載有關事項,即使其內容和票據有關,也不發生票據上的效力。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未記載這類事項,則票據行為無效。例如出票行為中的票據金額。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未記載這類事項,票據行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相應事項。例如出票行為中的票據到期日。
3、任意記載事項。如果未記載這類事項,則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如果進行了記載,則依照記載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例如出票和背書行為中的“禁止轉讓”事項。
4、記載不發生票據法效力的事項。記載此類事項并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但是可以產生民法上的效力。例如背書時記載的條件。
5、記載本身無效事項。記載的此類事項在票據法和民法上均無效,但是不影響票據行為本身的效力。例如匯票的出票人免除其擔保承兌、擔保付款責任的記載。
6、記載使票據行為無效事項。記載此類事項的,不僅關于該事項的記載無效,而且導致整個票據行為無效。例如,匯票的出票行為、承兌行為附條件。
票據的分類: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票據結算包括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商業匯票的結算。就票據法所規范的狹義票據來說,票據可分為匯票、本票和支票。
一、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見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上述匯票的概念中,基本當事人有三個:一是出票人,即簽發票據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銀行在內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匯票而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
二、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票據法所稱的本票,是指銀行本票。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當事人只有二個: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我國的本票和匯票的區別主要有:(1)匯票的當事人有三個,而本票當事人只有二個;(2)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于銀行;而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于是銀行。(3)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免票即付,而匯票可以定期付款。
三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一是出票人,即在開戶銀行有相應存款的簽發票據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我國的支票同匯票的不同,其區別主要有:(1)支票的付款人必須是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匯票的付款人不限于金融機構;(2)支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見票即付,匯票可以定期付款。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在簽訂票據的時候,需要注意權利人和承兌日期,票據分為支票、本票和匯票,每一種票據的權利有所不同。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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