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來結算票據規定了哪些?
往來票據是行政事業單位日常活動中經常使用的一種財政票據。但是由于會計從業人員變動頻繁,對往來票據的認識還不夠深刻。往往踏入雷區而不自知。所以今天就來溫習一下相關規定。
從現行的有關規定來看,比較權威且明確的規定當屬2010年財政部先后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1號)和《財政部關于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綜〔2010〕111號),這兩個文件對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以下簡稱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概念、使用對象、適用范圍、管理要求、監督檢查等作出了統一規定,從制度上規范了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使用管理。
2013年,為進一步完善財政票據管理制度,加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管理,財政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的通知》(財綜[2013]57號),進一步明確了相關事宜。
對往來票據的使用,41號文第二條定義為,往來票據是“發生暫收、代收等經濟活動時,向單位或個人開具的憑證”,與1號文相比,去掉了“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這一句話。
這在下面所說的往來票據具體適用范圍的規定中可以體現出來。
41號文和1號文都從正反兩方面明確了往來票據的使用問題。
41號文第七條規定了資金往來結算票據適用范圍為:(一)財政票據使用單位之間發生的不構成單位收入的資金往來;
(二)財政票據使用單位上下級之間、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發生的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資金往來;
(三)財政票據使用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之間發生的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資金往來;
(四)其他經財政部門認定可以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這里面的關鍵詞就是“不構成(作為)收入”!這與1號文第七條明確的可以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四種情形(行政事業單位暫收款項。
行政事業單位代收款項、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其他資金往來且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及財政部門認定的不作為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的其他資金往來行為)基本一致,只是語句表述略有不同。由上可以看出,往來票據收支款項應該在往來款項中核算,不應列收列支。
41號文第八條指出,兩類行為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網。一類是“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提供下列服務,其收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當依法使用稅務發票”的情形,包括:
1、信息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
2、由部門和單位舉辦的自愿參加的各類培訓及會議收費;
3、展覽會、展銷會的展位費等服務性收費;
4、創辦刊物、出版書籍并向訂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
5、開展演出活動,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6、房屋、場地及其公共設施出租出讓收費;
7、復印費、打字費、資料費、印刷費;
8、其他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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