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標準是什么
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
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借款合同如何變更或終止
1、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貸款經辦行、借款人及有關各方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合同。
2、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繼承人、監護人或受遺贈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的,應簽訂新的借款合同并辦理有關手續。
3、借款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質押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三、借款合同種類
借款合同從國家管理的角度,借款合同可以劃分為民間借款合同和信貸合同兩大類。
1、民間借款合同
民間借款合同是指公民個人之間,出借人將屬于其合法收入的貨幣資金借給借款人,借款到期時借款人歸還所借貨幣資金和利息的合同。
民間借款合同在借貸形式上,有書面的,也有口頭的,借貸利息,有無息、低息,也有高息借貸。國家對民間借款的管理:一是當事人雙方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二是不得利用民間借款合同的形式非法經營或者變相經營金融業務,擾亂金融秩序,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2、信貸合同
信貸合同是指經營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將貨幣資金出借給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使用,貸款到期時借款人歸還所借資金和利息的合同。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作出不同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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