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不宜采用口頭合同
合同的形式可以分為要式和不要式。所謂要式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或經過特定手續的合同。要式合同既包括法律規定應采用的書面合同,也包括要求采用鑒證或公證的合同,還包括法律要求必須經過有關國家機關審批的合同。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1條的規定,合同采取書面形式,是指以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口頭合同屬于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以語言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達合同內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情況下,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頭形式。口頭合同在即時清結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點是簡便易行,但其不足之處在于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當事人孰對孰錯很難劃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見稿原本規定,不動產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涉外合同、價款或者報酬10萬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時清結的以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法律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無效情形有哪些
按照全部還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為全部無效合同和部分無效合同:
1、全部無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內容自始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1)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表現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2)訂立合同內容不合法,表現為:
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②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③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④以合法形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3)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
2、部分無效合同部分無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內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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