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1)本案中有哪些票據行為?其效力如何?為什么?
(2)某市合作銀行是否享有票據權利?如有,應如何行使?如沒有,該如何處理?
(3)如果李某用已經作廢的舊票據格式憑證(無出票人一欄)簽署銀行承兌匯票,在其他情節相同的情況下,對某市合作銀行有何影響?
答:(1)本案中的票據行為有:①李某偽造簽章進行的出票和承兌行為。相對于A市分行某辦事處的現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廢的公章應定為假公章。因此,出票和承兌行為屬偽造,行為本身無效。②某外貿公司的票據保證行為,該行為有效。③建筑公司的貼現行為(背書轉讓),該行為有效。雖然該公司(代表人)惡意取得票據,不得享有票據權利,但其背書簽章真實,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為能力,故有效。
(2)合作銀行不知情,且給付了相當對價,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據權利,可以向保證人或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3)該匯票將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個無效,連保證人亦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合作銀行不享有票據權利,只能依據普通民事關系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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