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確定的最終解釋權有效力嗎
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如果承認商場單方提供的規定由商場享有合同的最終解釋權的格式條款有效,則意味著一旦雙方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應以商場單方的解釋為準。這明顯違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應認定“最終解釋權”格式條款無效。
什么是最終解釋權
從法律角度來講,“‘最終解釋權’是一個涵蓋多領域的比較復雜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終解釋權、學術最終解釋權、行政最終解釋權以及民間最終解釋權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借口,侵害消費者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商家在商品促銷廣告中所附的“最終解釋權”條款,違背了公平原則,違反了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條款,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條款并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商場的最終解釋權的理解
現實中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商場的“最終解釋權”是一種由當事人約定的權利,顧客參與商場促銷,就與商場締結了一個合同,“本次活動商場具有最終解釋權”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已為當事人所接受,最終解釋權由商場獨自享有。商場有權作出解釋,且該解釋直接發生法律效力;另一種觀點認為,商場的“最終解釋權”并不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權利,它不受法律保護。
因此,商家的最終解釋權違反了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也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在法律上屬于無效條款,如果遇到此類事件您可以通過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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