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作為一種非普遍采用的票據行為,仍然存在著下列問題:、由于銀行不反映債權債務的收付情況,造成企業入帳依據不足或者不進行帳務處理。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抵扣稅票得不到稅務部門的認可(抵扣稅款必須附有銀行付款憑證);亦給客戶往來帳款的核對帶來困難。、一些企業對票據行為缺乏嚴格的內部控制規范,容易為公款私吞、資金帳外循環、個人賺取非法時間差收益留下隱患。3、《票據法》規定:“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因此,有關各方均對付款人資金不足承擔連帶責任風險,有的企業由于票據填制不規范而造成資金管理的漏洞,還會給企業帶來或有損失。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企業應采取相應措施規范票據轉讓行為:、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嚴格的出納人員崗位職責與考核辦法,明確印鑒章的分離保管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通過授權控制、分工控制、業務記錄控制等牽制并規范相關人員的行為。、制定票據背書轉讓的流程規范和審批制度,主要是設計好票據背書轉讓審批單,要根據收支兩條線分別按照權限審批,并經財務經理核算,票據復印件應作為審批單的附件做入帳依據。3、定期與客戶核對往來賬款。4、公司應根據具體情況,制訂票據轉讓政策,確定背書轉讓的具體對象及條件。在一般情況下,企業對付出票據應加蓋不得轉讓字樣,對收入票據應及時記載“委托銀行收款”字樣,避免或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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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權債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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