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的行為可能導致裁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2)勞動者申請財產保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勞動者的申請提交人民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在申請勞動仲裁時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了財產保全的書面申請即可,由仲裁委審查后依法移交人民法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
附法律依據給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經濟確有困難,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00第十五條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后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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