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是2015年平-安推出的。
2015年,平-安產險推出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同年11月,在《保險文化》雜志聯合國內知名院校及各大財經媒體舉辦的“第十屆中國保險創新大獎頒獎盛典”上獲得“最具市場影響力保險產品”大獎。同年12月,又在《中國保險報》、中保網、新浪財經主辦的2015年度保險產品評選中斬獲“2015年度責任保險產品”稱號。截至2016年1月31日,已有湖南、黑龍江、遼寧、天津、山西、浙江、江蘇、貴州、廣東、廣西、海南省高院發文表示接受其作為財產保全擔保的形式,基于該險種而出的保函已經被全國1339家人民法院所接受,累計保全金額已達數百億元。
何為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為保證將來的判決能得以實現,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對當事人爭議的有關財物采取臨時性強制措施的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我國《民訴法》對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形式并未做任何限制,為了能夠充分實現擔保的效力,通常金錢、金錢換算性較強的財物以及信用性較高的人的擔保較易為人民法院接受,后者如擔保公司等。而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則是由具有高度償付能力的保險公司提供擔保的一種方式。細言之,其是由保險公司依照與申請人締結的保險合同,承擔申請人可能承擔的保全申請錯誤風險后,向法院出具保函,保證當保險事故發生即申請人的申請保全錯誤造成被申請人財產上的損失時,由保險人代替申請人承擔對被申請人的賠償責任。
無論是在注冊資本、責任準備金還是資金的安全性上,保險公司都具有一般擔保公司所無法比擬的天然優勢,因此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不僅能夠加強保障財產保全申請人訴訟權利,同時還有益于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申請的審核上提高工作效率、節省司法資源。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相關部門對該險種比較陌生,對其法律性質、與民事擔保的區別和聯系、訴訟保全錯誤賠償責任的性質、訴訟保全錯誤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等法律問題方面存在相當疑問。為此,本文將從該險種的定義、法律性質以及其保險事故的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梳理,拋磚引玉,使該保險產品為各界所知悉及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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