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4年3月,小明一行人入住了某某酒店,并在酒店工作人員的指揮下將自己的汽車停放在酒店指定的停車位置。第二日發現車輛被盜,于是向酒店索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小明遂將酒店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合同法規定,小明入住某某酒店時,即與該酒店之間形成了旅店服務合同關系。小明又在酒店工作人員指揮下,將其所有的車輛停放在酒店門前的公共停車空地上,小明車輛的停放位置也處于酒店管控和看守范圍,酒店因此負有基于雙方旅店服務合同而產生的附隨義務,應妥善履行對小明所有車輛的保護看管義務。由于小明未將其駕駛的車輛停放于專門停車場內,就車輛停放也未向酒店索要相關憑證,對車輛的遺失也負有一定的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因此,根據本案實際情況,認定原、被告各承擔車輛損失的50%。故錦江法院判決被告應向原告賠償24000元。
法律分析:
外出入住酒店時,房客即與酒店之間建立了旅店服務合同關系,酒店享有向房客收取費用的權利,同時負有對房客提供住宿的義務,且負有一定程度的保障旅客人身和隨身財物安全的義務。但房客是自己的人身及財產權利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妥善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和財產權利。本案中,酒店對小明車輛被盜而承擔部分責任原因有三:第一,小明與酒店之間建立了旅店服務合同關系;第二,小明停車系在酒店工作人員指揮下進行停放,亦即酒店知曉小明將車輛停放于其門前的事實;第三,小明停放車輛的地點屬于公共停車場所,未將車輛停于專門停車場,自身也具有一定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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