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是一項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被我國法律嚴厲打擊,在此管制之下有些犯罪人員迫于各種壓力會選擇自動到公安投案,那么,對于非法集資投案自首的犯罪者法律是否會減輕刑罰,從輕發落呢?這就是下面本文要探究的問題。
一、定義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二、量刑
1、涉嫌集資詐騙罪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具體如何定性要看案情決定,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4、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由上總結可知,我國對非法集資犯罪絕不手軟,但也考慮到犯罪人員主動認罪和交代事情的特殊情況,因此,對于非法集資投案自首也會相應減輕罪責,當然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自首,認真交代非法集資過程,不隱瞞,不參假,否則依據法律嚴懲不貸。
投案自首是法定減輕情節嗎
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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