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實踐中的涉法疑難問題
買賣合同成立的證明與認定
在大量的買賣交易實踐中,有的有書面合同,有的沒有書面合同,如果提交有雙方簽章的書面合同原件,則認定買賣合同成立與否并非難事,如沒有書面合同,如何認定買賣合同成立?下面讓我們展開分析:
交易實踐中證明買賣合同成立的證據大致有三類:
第一類:交貨憑證。如收貨單、送貨單。審判實踐中該類證據屬于間接證據,僅憑該些材料不能獨立證明合同的成立,雖可以證明相對方收到貨物,但不排除送貨人基于其他法律關系或事實接收貨物的可能,需根據個案情況,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該類合同締結與履行所通行的共同方式)、交易習慣(行業慣例和地區慣例;當事人間經常使用的慣常做法)及其他相關證據(如電話錄音、證人證言等),對買賣合同成立的事實作出判斷。
第二類:結算憑證,如結算單、發票。該類證據也屬于間接證據,僅憑該些材料不能獨立證明合同的成立。結算單、發票是買賣雙方的結算憑證,通常是以真實的交易為基礎,具有一定的證明力,但考慮到現實生活確有可能存有結算憑證與實際交易相分離的現象,據此需根據個案情況,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該類合同締結與履行所通行的共同方式)、交易習慣(行業慣例和地區慣例;當事人間經常使用的慣常做法)及其他相關證據(如電話錄音、證人證言等),對買賣合同成立的事實作出判斷。
第三類:債權憑證,如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若記載了債權人的名稱,那自然無問題,若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該如何處理?根據民法原理,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即可推定憑證持有人為合法的債權人,未寫明債權人即可能是債務人疏忽所致,也可能系債務人故意為之,理論上債務人應當向誰償還債務,是否存在債權轉讓等情形,并不影響債務人承擔債務的事實及負擔程度,該憑證足以證明買賣合同成立事實,否認方應承擔舉證責任,應舉證證明債權憑證持有人并非該債權的合法債權人,如沒有提供足以推翻該憑證持有人系買賣合同當事人的證據,則認定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
上述債權憑證的證明力要大于交貨憑證和結算憑證。
審判實踐中被訴當事人通常不認可簽字人是其工作人員或者不認可簽收人有權利代表其簽字,否認簽字人與其有法律上的關聯,進而否認買賣合同關系成立的事實。通常而言,否認方無需舉證,但考慮到簽收人可能系被訴當事人臨時聘用人員,且常有變化之情況,不能據此簡單否定合同成立的事實,對此否認方有較強的舉證責任能力,而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舉證能力則較弱,為了實現權利可以及時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異議人就否認的事實舉證,但其中的風險和由此增加的訴訟成本是不想而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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