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財產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庇捎谇耙凰痉ń忉屌c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夫妻共同財產關系何時終止
(1)因夫妻約定而終止?;橐鲫P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終止共同財產制而實行分別財產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財產制。
(2)因離婚而終止。離婚致使婚姻關系消滅,也可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離婚時,夫妻就共同財產進行協議或依法分割,從而使其成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3)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終止。我國《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當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及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因上述原因終止時,夫妻共同財產關系消滅。
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在之前的規定中已經給予了明確。而除了婚前財產屬于夫妻一方財產外,專屬一方使用的物品、遺囑或者贈與中明確說明是只有一方繼承或者贈與給其中一方的財產,這些其實也是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受財產性質的影響,之后若是夫妻離婚的話,就不能主張分割。
婚前財產的界定是怎樣的
離婚前財產轉給孩子,算是財產轉移嗎?
婚前財產如何界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勞動糾紛處理步驟是什么
2021-01-27兒子可以做父親的辯護律師嗎
2020-12-20房屋預售合同能抵押嗎
2020-11-13申請法律援助申請作假有什么后果
2021-01-21在大隊的分紅股權證可以抵押嗎
2020-11-22辦理反擔保抵押措施有什么條件
2021-03-11車禍骨折有必要做傷殘鑒定嗎
2021-03-142020年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是多少
2020-12-02拆遷款支票拿到怎么給錢
2021-02-20財產損失鑒定報告需要提供的資料清單有哪些
2021-03-13最新勞動合同范本
2021-03-25解除勞動合同前提有什么
2020-12-14用人單位調崗降薪合法嗎,怎么樣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020-12-29投資型保險的分類
2021-02-14航班取消怎么賠償
2021-03-13商業車險訂過了退保是否可以
2021-02-04保險合同部分無效會影響合同效力嗎
2021-02-22保險合同有哪些體現形式?
2021-01-06新《保險法》實施將帶來什么
2021-02-05快遞車逆行出事保險理賠嗎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