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法定民主議定原則的承包合同效力問題
審判實踐中,可以看出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最主要原因。根據法理,土地的經營管理者必須依照所有權人的集體意愿行事,對重大承包事項必須經過民主討論并獲得絕大多數村民的同意,這就是民主議定原則。《土地承包法》在對此作出嚴格規定的同時,還明確了應當遵循的程序。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涉及村民利益的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作出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的規定。上述均為強制性規定,如果發包方違反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包合同無效。但最高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也作了例外規定,其中在《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條、第25條就規定:承包合同簽訂滿一年,或雖未滿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作了大量投入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宜因發包方違反法定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而確認承包合同無效,但可對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就承包合同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的無效請求沒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間,只要承包合同簽訂后的一年以內沒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認定合同無效。
(一)對是否符合民主議定原則的認定
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的表現形式一般為:未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淪通過。在是否符合民主議定原則的認定上,筆者認為: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結合審判實踐,按照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穩定的原則予以正確認定,對未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的,不宜一概否認其效力。近年來,隨著農村外出打工人口的增多,在家務農的多是婦女、老人和孩子,這些人的參政議政意識不強,村民大會根本組織不起來,依法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難以落實。在這種情況下,村兩委及黨員代表大會集體對承包方案、招標方式等重大事項討論通過后,再通過某種形式予以公示,征求村民意見,如村民在合理期限內未提出異議就應視為通過。從形式上看,的確未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村委充分尊重了民主,工作的透明度較高,村干部沒有以權謀私、損害集體利益的行為,就應確認符合民主議定原則而認定合同有效。這是符合我國國情和農村實際狀況的,符合《合同法》鼓勵交易的立法原則,也是符合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條、第25條規定精神的。
另外,在審判實踐中還碰到一個問題,對于是否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雙方當事人說法不一,村委稱有會議iZ錄證實,但會議記錄往往無與會人員簽字,到底是否召開,參加入員中有多少人同意,是否超過總數的三分之二,有時無據可查。如某法院審理的董某訴村委會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中,雙方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村委稱承包方案經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并提供當時的會議記錄證實,但會議記錄上只簡單地記錄了到會人數并稱全體通過,并無與會人員的簽名或按手印,全村九十多戶村民集體上訪,稱會議記錄是村委編造的,承包方案未經民主討淪通過,承包費過低,是村支部書記以權謀私、低價發包給其親屬的違法行為。盡管后來查無結果,但此次事件在當地造成不良影響,村支部書記因此被撤職。筆者想借該案例說明,村委在召開會議討論時,一定要嚴格地制作會議記錄,同意的人員均要在記錄上簽名或按手印,或制作成文件以便有據可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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