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執行有期徒刑
1、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余刑在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成年罪犯,應當交付監獄執行;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于被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在拘役所執行;對于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2、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3、對于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的法律文書及時送達看守所,由公安機關在收到執行通知書等有關法律文書之日起1個月內將罪犯送交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執行。其中,“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有關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自訴狀復印件、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和結案登記表等。
4、罪犯需要羈押執行刑罰,而判決確定前罪犯沒有被羈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生效的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將罪犯羈押,并送交公安機關。
5、判決、裁定生效后,公安機關將罪犯交付執行,監獄不予收監的,監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由公安機關將執行通知書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監獄不予收監的罪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于暫于監外執行規定的,應當決定將罪犯交付監獄收監執行。收監執行決定書應當分別送達交付執行的公安機關和監獄。
6、執行機關將罪犯收押后,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5日內發出,告知所犯罪名、刑期及執行的地址等。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后,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
因此,對于在進行有期徒刑執行的時候,針對不同的犯罪主體在執行上的機關也不一樣。有管教所、公安機關或者是監獄,不同的情況是不一樣的規定,這點大家需要了解清楚。如果您有其他相關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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