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在樓下的汽車,突然被高處墜落的廣告牌砸壞,造成損失近萬元。保險公司認為車主應先向商家索賠,不足部分才由自己承擔。車主理賠不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日前,鐘樓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需為車主損失“埋單”。
去年8月12日,吳女士駕車到泰興,將汽車停在該市長征路大浪淘沙休閑商務中心樓下,當天風很大,還下著雨,門樓上的廣告牌突然墜落,砸在吳女士的車上,車輛嚴重受損。經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損失總價值8660元,含前擋風玻璃貼膜1200元。吳女士對車輛進行了維修,花去9400元。
意外發生后,吳女士多次要求車輛投保單位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公司(以下簡稱“都邦保險”)理賠8660元,但被拒絕。都邦保險認為,她的損失是商務中心樓上的廣告牌墜落引起,應該先向商務中心討說法,賠償不足部分再由公司賠付。而商務中心認為,吳女士并沒有在中心消費,中心也沒有收她停車費,是她自己將車停在樓下,況且廣告牌墜落是非人為因素造成,他們并無過錯,就算要賠,也應該是廣告牌安裝施工單位賠償,與他們無關。
平白無故遭受近萬元損失,交了保險費卻理賠不成,吳女士一氣之下將都邦保險告上法庭,要求理賠8660元。但都邦保險仍堅稱,吳女士的損失應由第三方即商務中心先行賠償,不足部分自己賠償,貼膜費用不是理賠范圍。鐘樓法院審理認為,關于第三者賠償問題,雙方簽定的機動車損失險保險條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由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之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都邦保險認為吳女士應先向第三方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另外,都邦保險認為車損中的貼膜費用不予賠償,屬免責條款,但公司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向吳女士作了明確說明,因此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為此,法院判決,都邦保險應向吳女士支付理賠款8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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