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其中有期徒刑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這就將對犯數罪實行并罰的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
“適當延長數罪并罰的有期徒刑的刑期,我認為是必要的。”姜委員認為,但在司法實踐中,其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姜委員建議,將實行數罪并罰“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的規定,直接修改為“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5年”,不要再加“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這個限制。
他的理由是:在司法實踐中,有一些犯罪分子犯有較多罪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總和刑期較高,如果只判處最高20年的有期徒刑,那就難以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所以,把數罪并罰的有期徒刑上限提高到25年就顯得很必要。但是如果把總和刑期分為35年以上和35年以下兩種情形,又規定總和刑期35年以上的最高判25年,總和刑期35年以下的最高判20年,這就顯得很不平衡,會在實踐中留下漏洞,也難以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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