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共同盜竊犯罪中。發起并操縱盜竊犯罪的,可以認定為盜竊犯罪的主犯。
法律咨詢:
您好,請問發生糾紛時,07年7月時甲方要丙方幫忙打乙方,丙方來后勸甲方不要鬧事,等丙方走后,甲方打了乙方,并電話通知丙方過來參與,但丙方來后在車上并沒有露面,乙方致死一傷,事后,丙方問甲方要過4000元,法院判丙方為從犯,有期徒刑9年,現關押看守所3年多,請問判刑重嗎,有希望少判嗎?
律師解答:
如果你自己認為判決有錯,應該在法定期間內上訴,過了上訴期的,發現新的證據的可以申訴。
相關法律知識:
共同盜竊犯罪中其他主犯的認定。
共同盜竊犯罪中的主犯,除了盜竊集團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外,還包括在其他共同盜竊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從司法實踐來看,在一般共同盜竊犯罪中,下列幾種情況的盜竊分子,可以認定為主犯。
一是盜竊犯罪的發起者和操縱者。
在一般共同盜竊犯罪中。發起并操縱盜竊犯罪的,可以認定為盜竊犯罪的主犯。在共同盜竊中,要注意和查清盜竊犯意是由誰提出的,是誰操縱的,以便正確劃分共同盜竊的主犯。如江某和馬某盜竊案,汪、馬均系當陽市人。1989年3月15日晚八時許,江對馬說:“我到遠安縣找王*洋借摩托車時,他不借。我們今天到遠安去把他的摩托車搞了去。”馬-表示同意。汪便駕駛雅馬哈100型摩托車,攜帶螺絲刀、鉗子等作案工具,馬隨車帶匕首一把,二人連夜竄至遠安縣**鎮城南鋁材制品廠,汪向馬告知了王*洋摩托車停放在該廠營業室,并叫馬進去偷,自己在外放哨,馬到后墻將窗戶齒扳彎進入室內,將王*洋雅馬哈100型摩托車盜出,價值2600元。汪、馬騎車返回當陽途中,被治安巡邏人員發現抓獲。在本案中,汪某提出犯意,并將馬某帶入犯罪現場,告知停車地方,指使馬入室盜竊,自己在外望風,因而在整個共同盜竊中,汪是發起者和操縱者,在共同盜竊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盡管汪沒有直接竊車而在外望風,這只是共同盜竊的分工不同,并不影響其起主導作用地位。
二是盜竊犯罪的邀約者和糾集者。
在一些相對固定的團伙盜竊犯罪中,盜竊分子往往都有長期盜竊犯罪的故意,一般不存在發動與被發動的問題,相互之間一呼即應。但在這些盜竊分子之間,其盜竊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的程度也并不是完全相同,這種積極性和主動性的不同,決定和影響共同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一般來講,共同盜竊的邀約者或糾集者,是共同盜竊的積極分子和主導者,對他們一般可以認定為主犯。如鄧*武、方*玉、周*軍等盜竊團伙案。在1996年8月至10月間,鄧*武先后四次邀約方*玉、周*軍等盜竊作案,盜竊現金及物資折款共計2.8萬余元。在本案中,由于每次都是由鄧*武進行邀約,在共同盜竊中起了串連作用。因而,鄧*武在本案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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