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6年4月,被告人羅某利用擔任潁上縣郵政局投遞員的職務之便,私自開拆郵寄至潁上縣委、潁上縣人民政府、潁上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等部門的信件三十余封,隱匿四十余封。后將私自開拆的舉報潁上縣教育局原副局長李某的三封提供給李某;將私自開拆的舉報某單位領導七封提供給其本人,并收取被舉報人給予的白酒及現金。其余信件被羅某隱匿于其駕駛的工作車輛內的座位下方和黑色公文包中。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羅某身為潁上縣郵政局的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私自開拆郵件30余封、隱匿郵件40余封,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私自開拆、隱匿郵件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羅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請求從輕處罰及其辯護人基于此建議對羅某從輕處罰的意見成立,法院予以適當采納。但被告人羅某為謀取個人私利,私自開拆、隱匿人民群眾郵寄給黨委、政府、紀檢等部門的信件并將部分舉報信件私自交給被舉報人,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光輝形象,破壞了國家廉政制度建設,依法亦應從重處罰。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主體是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郵政工作人員。這里的郵政工作人員,是指國家郵政事業管理部門的營業員、發行員、分揀員、投遞員、接發員、押運員以及受郵政部門委托的代辦員、分郵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行為是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這里的私自開拆,是指傳遞中的郵件、電報,未經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同意而擅自予以開拆。隱匿,是指將郵件、電報非法截留、收藏而不向收件人遞交。毀棄,是指將郵件、電報撕毀、湮滅、拋棄,致使收件人無法查收。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客體是郵件、電報。這里的郵件,是指通過郵政企業寄遞的信件(信函、明信片)、印刷品、郵包、報刊、匯款通知等。電報,是指明碼電報、密碼電報、傳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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