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法對刑罰執行的規定有哪些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監獄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條款履行監管改造罪犯的職責。
刑罰執行
一、收監
1、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
2、監獄對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收監,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監外執行:
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4、罪犯收監,應當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所攜帶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監獄代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屬,違禁品予以沒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檢查。
二、減刑、假釋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根據監獄考核的結果,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符合法律規定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條件的,二年期滿時,所在監獄應當及時提出減刑建議,經市監獄管理局審核后,提請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規定假釋條件的,由監獄根據考核結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減刑、假釋的程序
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由罪犯所在分監區依據罪犯考核結果提名,監區長會議同意,提交獄政科審查。
監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審核委員”研究后,提交監獄長審核。必要時,由監獄長辦公會議審核。駐監檢察員列席審核委員會會議。
監獄局獄政處復核,提交局長決定。必要時,由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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