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以及相關的交易習慣,倉儲合同中保管人享有的權利主要有:
1倉儲費用請求權
倉儲費用,是指保管人因保管倉儲物而產(chǎn)生的費用,包括倉儲費、運費、修繕費、保險費、轉(zhuǎn)倉費等。
倉儲費用的支付方法及支付標準,可以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也可依保管人所預定的價目表支付。
2損害賠償請求權
保管人因倉儲物的原因(包括性質(zhì)、瑕疵)等所受的損害,可以要求存貨人負賠償責任,但保管人已知有問題時,則不在此限。
3留置權
保管人對于所保管的貨物,因保管費及因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倉儲物的瑕疵而遭受的損害,在存貨人拒絕賠償時,享有留置權。
4提存權
我國《合同法》第393條規(guī)定,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nèi)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zhèn)}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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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履行抗辯權的實施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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