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除對犯罪分子給予刑事處罰外,還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刑法條文:
第三十六條【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債務追討的時效有多久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當公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后,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起訴,法律才可保護其合法權益;若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限,盡管其仍享有并可以行使起訴權,但失去了勝訴權,法院將以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起訴。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就應收賬款約定有還款期限的,從還款期滿時起算;應收賬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則自應該索要時起算。如果債權人向債務人索要欠款,債務人承諾履行還款義務或債權人提起訴訟,原來的訴訟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形成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將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超過訴訟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對于超過訴訟時效的應收債權,債權人雖然喪失了勝訴權,但他還有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對于債務人來說,也并不完全失去履行債務的責任,只是這種履行不受國家強制力的保護,而變成一種自然責任。債務人可以實際履行還款義務,雙方也可以就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達成還款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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