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縣級以上工會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除了代理職工進行訴訟外,還可以從事服務于工會和職工的法律咨詢、代書或審查法律事務文書,為工會、職工簽訂經濟合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把好法律關,幫助職工解決勞動爭議問題,以及為工會、職工提供其他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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