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想咨詢一個問題,我和我公司簽訂是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現在要把公司搬到另一個城市,公司要求我去新的公司,但是我由于家庭方面的問題我沒有同意公司的要求。我和公司簽訂合同時,對違約方面做了約定,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違約都要按月工資450元50%的賠償。我想問以下兩個問題:1.我不想去新的公司這屬于誰違約嗎?2.如果是我們任何一方違約,哪我們違約方怎么具體賠償呢?
答: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還有,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工作地點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用人單位對工作地點變換,則屬對勞動合同的實質變更,那么就需要雙方協商變更,單位不能單方做出變更,否則屬于違約。因此,你可以拒絕去新的城市工作。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也可以與你解除合同,但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標準,給予你一定的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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