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明確遭遇工傷單位的名稱和住址。
在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是工傷保險待遇的承擔者,在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一般情況下,單位也應承擔部分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不知道用人單位的確切名稱及地址,就無法確定追索的對象,但是實踐中不少存在不知道自己單位確切名稱的職工,尤其是工程層層分包后,包工頭自己雇傭的農民工,很難知道自己的用人單位名稱是誰,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工傷,勞動者如果不明確單位的名稱,便無法索賠。
2、要尋求證據來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勞動關系證明是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沒有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無法進行工傷認定,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主要包括勞動合同、工作證、上崗證、工資條等。
3、明確單位是否已經申請工傷認定。
不管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認定都是處理工傷的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工傷認定首先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不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可以在發生工傷后一年內申請,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工傷認定有確定的期限,超過期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會受理,追索工傷保險待遇也將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持。所以,對于勞動者來說,不要輕信用人單位的虛假承諾,以免錯過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
4、與單位協商解決前,根據傷殘級別和計算標準明確工傷賠償數額。
協商解決多發生在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由于申請工傷有可能影響單位將來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或者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用人單位如果沒有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后往往不愿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而是選擇協商賠償數額。工傷職工或者親屬為了使工傷賠償早日處理完畢,也會采取迎合態度,但是此時沒有勞動能力鑒定的結論,傷殘級別及后續醫療費用無法,甚至不清楚工傷賠償的計算標準,勞動者的權益有可能因此受到傷害。所以,如果選擇協商解決問題,應多咨詢醫療專家、律師等,條件允許的,最好有律師出面談判工傷賠償事宜,簽定賠償協議。因經濟條件原因不能聘請律師的可以尋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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