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陳-偉律師答復:
你好,你所提及的是三個問題:
一是公司對勞動者罰款額度的問題
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2條、第16條的規定,對于違紀職工,可以由企業處以一次性罰款,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但罰款的具體數額一般不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根據以上規定,公司如果對員工進行罰款,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員工月標準工資的20%即為合法。如超過20%,超過部分無效。
對于什么是月標準工資,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標準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勞動報酬。”結合《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因此,月標準工資是員工領取的全部工資,不是基本工資,也不是最低工資,而是實際工資。
二是公司罰款行為是否有效的行為
公司對勞動者進行處罰包括進行罰款,應當有合法根據,即必須是根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企業的規章制度或者勞動紀律規范(以下簡稱規章制度),包括實體上規章制度的內容要符合法律,程序上公司的規章制度必須是依法制定并經過相關的公示方式或者合同約定的方式為勞動者所了解的知悉。只有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規章制度才能作為對勞動者進行處罰的根據。如果規章制度的內容違法,比如規定公司員工在勞動合同期內不準結婚或者生育,如果結婚或者生育就對員工進行罰款,這樣的規章制度肯定是違法的。再比如公司作為處罰依據的規章制度勞動者從來就沒有見過,這樣的規章制度就不能用來作為處罰的依據。還有一種情況,比如勞動合同有明確的約定,在什么情況下公司有權對勞動者進行罰款,且該約定不違法,在勞動者違約定且證據確鑿、事實清楚的情況下,公司有權進行罰款,勞動者就不得以不知道為由提出異議。
三是勞動者與公司如因罰款發生爭議如何救濟的問題
如果勞動者對公司在沒有任何的依據的情況下就對員工進行罰款的行為不接受,可以就此爭議向勞動行政部門的信訪辦信訪或者投訴,也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相關的事實和法律依法裁決。
簡而言之,公司企業等用人單位有權根據合法有效的內部規章制度或者勞動紀律的規定,對違紀違規的員工進行罰款,罰款的具體數額不得超過員工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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