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是否有權索要培訓費?對于單位是否有權索要培訓費用的問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指出:用人單位用于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勞動者違約時培訓費的賂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但約定勞動者違約時負擔的培訓費和賠償金的標準,不得違反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有關規定。該辦法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①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②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③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④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據此,勞動者提出辭職,單位是有權索要培訓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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