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但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是,由于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在同一地點,因此造成了簽字蓋章的時間的不同,那么此時如何確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呢?(合同法)征求意見稿原規定,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后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此,在(合同法)正式稿沒有對此作出規定的情況下,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時間的合同的成立問題,以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33條的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如果當事人協議在合同成立之前簽訂確認書的,那么簽訂確認書的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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