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的民事追償該怎么進行
可以通過由公安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進行追償。
只有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財物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的侵財類案件中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應當由辦案機關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經過追繳或責令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也就是說,詐騙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應當直接由辦案機關追繳或責令退賠,這一規定看似省去了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麻煩,但實踐當中卻將被害人至于了一個非常尷尬的境地。由于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其在刑事訴訟中就不具有當事人資格,那么,即使刑事判決書中明確了繼續追繳或退賠的內容,被害人是否可以持生效的刑事判決直接向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就成為了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所謂“刑事追繳退賠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判決書中,責令刑事案件被告人將犯罪所得原物退還給被害人,或在原物滅失的情況下,責令被告人以等額價款或同類物賠償給被害人的判決內容。
對于法院是否應當主動強制執行“刑事追繳退賠判決”,我國現行立法并沒有明確規定,而對于被害人能否申請執行“刑事追繳退賠判決”。
最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條 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一百四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和本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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