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司法鑒定的,鑒定時當事人必須提供相關鑒定資料(包括病歷和CT等)的原件,鑒定機構在鑒定結束后,對于鑒定所用的資料應該整理成檔案進行保存。但所保存的資料可以通過照相、復印等形式加以固定和保存,并不是一定要保存被鑒定人員的病歷和CT原件,所以,司法鑒定所是不一定必須要保存鑒定材料的原件的。
當然,如果當事人認為相關有資料以后可能不再需要使用,也可以將原件交由司法鑒定機構作為鑒定資料檔案進行保存。
被害人家屬不能要求查看被害人的司法鑒定報告(正確的稱謂應是鑒定意見)原件。
如果是刑事案件的,則根據《刑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有義務將鑒定意見告知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也就是說只要告知鑒定結果就可以,而沒有規定要將鑒定意見原件交被害人或其家屬,也沒有規定必須將鑒定意見原件交被害人或其家屬查看。
如果是行政案件的,則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也不須將原件交被害人或其家屬查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四十三條對鑒定意見,偵查人員應當進行審查。
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一條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
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的,應當將診斷證明結論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意見復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后,進行重新鑒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鑒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決定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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