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代理的代理方需要承擔哪些法律義務
貨運代理合同又稱運輸承攬合同,其性質近于委托合同。我國《合同法》雖然沒有將貨運代理合同作為有名合同加以規定,但是在“委托合同”一章中并沒有限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成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因此在審理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通常適用《合同法》中關于委托合同的規定,來確定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貨運代理合同作為有償、雙務的委托合同,其合同雙方均享有一定權利,負有一定義務。委托人負有支付費用及報酬的義務。
委托人除了應償還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所墊付的必要費用外,還應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后向其支付約定的報酬。受托人負有妥為完成委托事項的義務。而且,受托人是為委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對于因處理委托事務而取得的單證、金錢、財產等物品或利益以及孳息,受托人負有向委托人轉交的義務,簡稱利益返還義務。如因受托人未及時履行利益返還義務而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受托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此,我國《合同法》第404條規定,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第406條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本案的本訴部分主要涉及委托人的費用及報酬支付義務。進出口公司拖欠船務公司墊付費用和代理報酬的事實比較清楚,進出口公司對此也予以承認,故依法應向船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的反訴部分主要涉及受托人的利益返還義務。進出口公司曾將報關單及外匯核銷單交給船務公司,船務公司既辦理了涉案貨物的報關事宜,又不能證明之后已將上述單證返還給進出口公司,所以應認定單證仍由船務公司持有。船務公司作為專業的貨運代理公司,理應知道及時交付這些單證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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