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5日,李*天和“王五”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事實上,與李*天簽訂合同的人并非真正的“王五”,而是杜某。杜某與王五系同學,王五出國后,將房屋鑰匙交予杜某,請杜某幫忙有時間看看房屋是否漏水。而杜某卻假冒“王五”的身份將該房屋出租,并將租金占為己有。王五因急事回國發現該房屋被李*天占用居住,于是對李*天發出“逐客令”。
【爭議】
本案中,無權處分人杜某冒名頂替的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無權代理或表見代理?
【評析】
筆者的回答是:冒名頂替既不是無權代理也不是表見代理。
第一,概念上,冒名頂替是指冒用他人身份并以他人的名義處分財產或者從事其他民事活動的行為。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備代理權而實施代理行為。表見代理是廣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基于此項信賴與無權代理人進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強加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第二,結構上,冒名頂替所從事的活動自始至終僅存在雙方結構,本案中表現為“王五”與李*天雙方關系。而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存在的是三方結構,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對人三方結構。
第三,具體到冒名頂替與無權代理。首先,無權代理的代理人一定程度上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體現被代理人的意愿,而冒名頂替則完全是違背了被冒名者的意愿。本案中,杜某將房屋出租的行為并不是為了王五的利益,而是利用王五獲取不當得利。其次,無權代理以代理人的身份進行民事活動,而冒名頂替則是自稱本人,表現為本案中的杜某自稱為“王五”。再次,無權代理一般不會表現為侵權行為,而冒名頂替的行為是侵權行為,本案的杜某不僅侵犯了王五的姓名權,同時侵犯了王五的財產權。
第四,具體到冒名頂替與表見代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雖然表見代理與冒名頂替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愿,可能都會對權利人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或財產損失,但是在表見代理情況下,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處分人具備代理權。本案中,李*天并不是信賴杜某具有代理權,而是相信了杜某就是“王五”本人。雖然相對人都產生了信賴,但是,表見代理中,相對人信賴的是代理人具備代理權。而冒名頂替行為中的相對人信賴的是直接交易的相對人是真正的權利人,即本案中李*天相信杜某就是房屋所有權人“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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