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離婚當事人之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過法庭調(diào)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其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其中“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jié)婚或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jié)婚或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對于該類情形,舉證是難點,特別是對于“與他人同居”的情形,舉證更難,因為此行為一般都比較隱蔽,證據(jù)一般局限于照片、通信、證人等,舉證技巧十分關鍵。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其中“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xù)性、經(jīng)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重點是“屢教不改”,僅僅是一次吸毒或曾經(jīng)賭博,很難判決離婚,因此舉證技巧很重要。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不包括因為工作和就醫(yī)原因分居的,僅僅指的是因為感情不合的原因分居的。怎么才能認定是因為夫妻感情不合而分居的呢?要考察分居之前的夫妻矛盾,分居前是否鬧離婚或起訴離婚、是否簽訂分居協(xié)議、是否有證人證言,離婚當事人要有適當?shù)淖C據(jù)證明確實是因為感情不合而分居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原因,這是一個概括性條款,具有不確定性、不固定性和不嚴格性,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下面列舉情形的并不是唯一和絕對的標準,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以及司法實踐等各方面綜合分析。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一般指的是:
1、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對于失蹤兩年,但是未經(jīng)依法宣告失蹤的,能夠判決離婚,本律師的理解是,只要有充足的證據(jù)證明確實是已經(jīng)失蹤滿二年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判決離婚。
2、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jié)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不是性不和諧,也不是男性早瀉等,而是醫(yī)學上指的根本性的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久治不渝或難以治愈的,司法實踐中,需要醫(yī)生出具診斷證明。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jié)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這個標準很寬泛,司法實踐很難掌握,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4、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jīng)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jié)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這類案件存在一個難題,就是如何安排精神病一方離婚后的生活問題,不能因為離婚而讓精神病患者至于無人照管的境地,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要做到既保護一方的離婚權利,又要照顧弱者的生活。
5、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時弄虛作假,騙取《》的。
目前法律尚無具體解釋,怎么才算是欺騙和弄虛作假,本律師的理解是,在另一方未到場的情況下,一方弄虛作假或欺騙性的領取結(jié)婚證,或者有其他重大欺詐行為騙取結(jié)婚的。對于僅僅是虛假表示自己有多少財產(chǎn)、或是某某職業(yè),能否認定是欺騙領取結(jié)婚證,這有待商榷,本律師認為這很難構成本條規(guī)定的欺騙等。還有很多類似情形,比如一方隱瞞婚史、隱瞞病史、隱瞞學歷、隱瞞家庭成員等等,這些情形都可以歸結(jié)進來,綜合考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單一情形很難判斷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6、雙方辦理結(jié)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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