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賭博罪和開麻將館的聯系是什么
要構成賭博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作為前提條件;
2、構成賭博罪必須符合三種情況之一: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
而聚眾賭博則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開麻將館并不會構成賭博罪,但如果符合以上4個聚眾賭博的條件,則會構成犯罪。
二、網絡賭博罪的概念
關于賭博網站的認定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純粹為了從事賭博違法犯罪活動而建立的網站當然屬于賭博網站,只有部分網頁從事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也屬于賭博網站。二是賭博網站不僅可以利用計算機網絡,也可以利用有線或無線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數額、數據。
其次,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且接受投注的,才屬于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的行為。如果僅建立賭博網站或者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但不接受投注,不屬于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這里的“不接受投注”是指沒有接受投注的意圖。如果建立了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且意圖接受投注,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自動中止接受投注,則可以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未遂或中止。
開設賭場行為有情節輕重之別,輕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重者才觸犯刑法。關于罪與非罪的界限,應當綜合考慮行為客觀方面諸要素,包括抽頭漁利數額、賭資數額、參賭人數、違法所得數額和社會影響等,以判斷其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利用局域網在少數固定的人員之間傳輸賭博視頻、數據,抽頭漁利數額較小或僅贏取少量錢財,危害不大的,可不以犯罪論處。
以上就是關于麻將館和賭博罪的關系,兩者并沒有必然的聯系,但如果麻將館里輸贏的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則就會構成聚眾賭博了。平時的娛樂消遣是沒有關系的,也并不違法。希望這些可以幫助到大家,解除平時的疑問。如果你還有其它問題,可在我們律霸網繼續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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