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我丈夫一直沒工作,靠他父母生活,去年因為他在外借債的債主找到家里來,他就跑了,到現在已經半年多了。家里人打他電話他全都不接。前段時間我們住的房子房產證辦下了,我過去領,工作人員告訴我他已經來領了兩次了,都因為手續(xù)不全,沒有領到。我現在萬念俱灰,他一直不顧家庭,不管孩子,我不僅要照顧孩子,還要照顧他的父母,實在支撐不下去了。可是我要離婚的話,又不知道他現在的地址,法院沒有他的地址能送傳票給他嗎?如果法院通知不到他,我還能離婚嗎?
律師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根據你的陳述,你丈夫離家出走導致你不能向法院提供他現在的送達地址,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對他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即:你向法院提起訴訟后,法院根據他已下落不明的事實,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將訴訟文書送達給他。自法院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果他沒有出庭應訴,法院就得以缺席判決的方式為你的訴訟請求作出裁決。
需要提醒你注意的是,缺席判決并不必然導致法院支持你的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破裂”,如果你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這一點,法院還是會判決不準予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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